七、促進小型微型企業集聚發展
(二十六)統籌安排產業集群發展用地。規劃建設小企業創業基地、科技孵化器、商貿企業集聚區等,地方各級政府要優先安排用地計劃指標。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以及工業園區等各類園區要集中建設標準廠房,積極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生產經營場地。對創辦三年內租用經營場地和店鋪的小型微型企業,符合條件的,給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補貼。
(二十七)改善小型微型企業集聚發展環境。建立完善產業集聚區技術、電子商務、物流、信息等服務平臺。發揮龍頭骨干企業的引領和帶動作用,推動上下游企業分工協作、品牌建設和專業市場發展,促進產業集群轉型升級。以培育農村二、三產業小型微型企業為重點,大力發展縣域經濟。開展創新型產業集群試點建設工作。支持能源供應、排污綜合治理等基礎設施建設,加強節能管理和“三廢”集中治理。
八、加強對小型微型企業的公共服務
(二十八)大力推進服務體系建設。到2015年,支持建立和完善4000個為小型微型企業服務的公共服務平臺,重點培育認定500個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發揮示范帶動作用。實施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網絡建設工程,支持各省(區、市)統籌建設資源共享、服務協同的公共服務平臺網絡,建立健全服務規范、服務評價和激勵機制,調動和優化配置服務資源,增強政策咨詢、創業創新、知識產權、投資融資、管理診斷、檢驗檢測、人才培訓、市場開拓、財務指導、信息化服務等各類服務功能,重點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質優價惠的服務。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商會)的橋梁紐帶作用,提高行業自律和組織水平。
(二十九)加強指導協調和統計監測。充分發揮國務院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的統籌規劃、組織領導和政策協調作用,明確部門分工和責任,加強監督檢查和政策評估,將小型微型企業有關工作列入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年度考核范圍。統計及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小型微型企業的調查統計工作,盡快建立和完善小型微型企業統計調查、監測分析和定期發布制度。
各地區、各部門要結合實際,研究制定本意見的具體貫徹落實辦法,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的扶持力度,創造有利于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良好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