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會議支出管理
第十三條 在華舉辦國際會議應按國際慣例辦事,不得承擔額外的義務,要厲行節約、講求實效,從嚴控制經費支出,努力做到以會養會。
第十四條 國際會議的支出項目和標準如下:
(一)場地租金。大型、中型、小型國際會議正式代表人均開支標準分別為每天100元(人民幣,貨幣單位下同)、150元和200元。
(二)會議開幕式或閉幕式一次冷餐招待會(酒會)費用。會議正式代表人均開支標準為150元(含酒水及服務費用)。
(三)會議期間工作人員食宿費用開支標準為每人每天300元。
(四)會議期間志愿人員工作午餐費用及誤餐補貼。志愿人員僅安排午餐或發放誤餐補貼,開支標準為每人每天100元。志愿人員不安排住宿。
(五)同聲傳譯人員勞務費及同聲傳譯設備和辦公設備租金。同聲傳譯開支標準為口譯每人每天5000元,筆譯每千字200元;同聲傳譯設備和辦公設備租金,會議正式代表人均開支標準為每天50元。
(六)境外同聲傳譯人員國際旅費。只承擔同聲傳譯人員乘坐經濟艙的國際旅費,據實結算。
(七)交通費。租用車輛安排會議代表往返駐地與會場,租金開支標準為:大巴士(25座以上)每輛每天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輛每天1000元,小轎車(5座及以下)每輛每天800元。
(八)其他會務費用。實行綜合定額控制,會議正式代表人均開支標準為每天100元,開支范圍包括:辦公用品、消耗材料購置費用,會議文件印刷、會議代表及工作人員的制證費用等。上述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在綜合定額控制內據實報銷。
(九)會議如有注冊費收入,中方可承擔國際組織官員及秘書處人員會議期間的食宿費用。
(十)其他經財政部批準的支出。
第十五條 會議代表往返國際國內旅費(包括往返機場的交通費)、食宿、醫療、參觀游覽、個人消費等費用,由個人承擔。
第十六條 除勞務費及境外國際旅費外,同聲傳譯人員的食宿、交通等各項費用,由個人承擔。
第十七條 會議所有支出必須經會議承辦單位財務主管簽字同意方能報銷。所有支出協議必須由會議承辦單位財務主管簽署。
第十八條申請中央財政撥款的國際會議,未經財政部同意,一律不準購買設備。除會議場地、會議必要設備(不含消耗材料支出)外,承辦單位不得擅自對外承諾提供任何免費服務。
第四章 會議經費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九條 國際會議承辦單位要加強對國際會議經費的財務管理,嚴格執行會議預算開支項目、標準及金額,不得擅自改變會議資金用途,不得挪用、截留、侵占會議經費。要建立追蹤問效機制,對于違反規定的開支項目和超過開支標準的費用,不予報銷。
第二十條 大型國際會議結束后,承辦單位應在3個月內編制會議經費決算報告,總結會議經費明細收支情況,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送財政部。編報決算要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說明清楚。
第二十一條 會議結束后,中央財政撥款經費如有結余,按照財政部結轉和結余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對于編制虛假預算以及截留、擠占、挪用國際會議經費等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追究違規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舉辦大型國際會議,承辦單位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財務及物資管理辦法,報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四條 地方部門舉辦的國際會議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財政部《關于在華召開國際會議財務管理辦法的規定》(財外字[1997]54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