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B卷】(10分)
2013年10月15日,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申請受理了A公司破產清算案,并指定了管理人。在該破產案件中,存在以下情況:
(1)根據A公司章程的規定,股東分兩期繳納出資,其中,第一期出資于2011年2月1日公司設立時繳納,第二期出資于2014年2月28日前繳納。B公司和C公司均為A公司創始股東,其中B公司按時繳納了第一期出資,C公司尚未繳納任何出資。管理人要求B公司和C公司補繳其各自認繳的出資,被兩公司拒絕。兩公司提出,章程規定的第二期出資的繳納期限尚未到期,因此目前無需繳納。C公司還主張,雖然其未按章程規定的期限繳納第一期出資,但由于其未履行出資繳納義務的行為已經超過2年的訴訟時效,故可不再繳納。
(2)2013年1月起,A公司出現破產原因,但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仍然領取了績效獎金。2013年4月起,A公司普遍拖欠職工工資,但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仍然領取工資。
(3)2013年9月,A公司向D公司訂購一臺設備。根據雙方合同的約定,A公司向D公司支付了30%的貨款,D公司將該設備向A公司發運。獲悉人民法院受理A公司破產案件后,D公司立即向A公司主張取回在運途中的設備,并通知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但因承運人原因,未能取回設備。2013年10月17日,管理人收到設備。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B、C兩公司關于A公司章程規定的第二期出資的繳納期限尚未屆至,目前無需繳納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2)C公司關于其未履行出資繳納義務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可不再繳納出資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3)對于A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公司發生破產原因后領取績效獎金及在普遍拖欠職工工資情況下領取工資的行為,管理人應分別如何處理?
(4)管理人收到設備后,D公司還能否向管理人主張出賣人取回權?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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