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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 抗辯權(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1.同時履行抗辯權(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雙務合同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同時履行。在對方履行之前,己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己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辯權
雙務合同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財產明顯減少或者欠缺信用,不能保證對待給付時,有權暫時中止履行合同。
(1)權利主體:先履行一方
(2)適用前提(不安的原因)
先履行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后履行方有下列情況之一:
①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②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③喪失商業信譽
④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3)權利行使
①中止履行(暫時停止)
②及時通知后履行方中止履行的事實
③后履行方如果提供擔保,應當恢復履行
④中止履行后,如果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
擔保→恢復
【注意】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辯權,首先應及時通知后履行方中止履行合同,而不是立即解除合同。只有當后履行方依舊沒有履行能力并且也不提供擔保時,才能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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