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清償★
1.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shù)筆相同種類的全部債務,應按以下順序清償:
(1)有約定按照約定;
(2)無約定,應當優(yōu)先抵充已到期的債務;
(3)幾項債務均到期的,優(yōu)先抵充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數(shù)額最少的債務;
(4)擔保數(shù)額相同的,優(yōu)先抵充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
(5)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后順序抵充;
(6)到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2.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并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①實現(xiàn)債權的有關費用;②利息;③主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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