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設立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一些條件,總結如下:
設立 |
內容 |
合伙人 |
2個以上合伙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
協議 |
①合伙協議應當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 |
出資 |
認繳或實繳出資,無限額,可以分期 |
勞務、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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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出資(協商確定),其他出資(協商確定或評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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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未標明“普通合伙”字樣,責令改正,處以2000-10000元的罰款。 |
登記 |
①合伙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合伙企業成立日期。 ②合伙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③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或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15日內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
【提點】該知識點屬于基礎性知識點,主要掌握合伙人人數和出資部分,其他可作一般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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