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納稅人的認定及管理
(一)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標準
一般納稅人是指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際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和企業性單位。
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的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和免稅銷售額。其中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銷售額計入查補稅款申報當月的銷售額,不計入稅款所屬期銷售額。經營期,是指在納稅人存續期內的連續經營期間,含未取得銷售收入的月份。
(二)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的條件
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規定稅人標準以及新開業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對提出申請并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為其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1)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2)能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
(三)有選擇權的納稅人
(1)非企業性單位,指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等其它單位
(2)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是指非增值稅納稅人偶然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銷售非現場消費的食品))
(2)營改增試點納稅人: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但不經常提供應稅服務的非企業性單位、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上述有選擇權的納稅人如果選擇做小規模納稅人,無需辦理資格認定。
除另有規定外,納稅人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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